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6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镇**嘎查**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 2020 年5月26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扎赉特旗**苏木**嘎查自己家中与朋友吃饭,吴某某醉酒后让正在吃饭的王某乙去吉日根林场打井,王某甲以时间太晚、道路泥泞为由劝说吴某某次日前去,吴某某因此辱骂王某甲,王某甲用茶杯打在吴某某鼻子处,经鉴定,吴某某所受外伤为轻伤二级。
2015年6月2日,王某甲与吴某某达成协议,赔偿3.6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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