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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2********,汉族,大学文化,景德镇市**局**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单元**室,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母亲冯某某二人十多年前离婚,之后王某乙与陈某某在一起生活,双方存在积怨。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冯某某与陈某某在街上相遇发生了争吵。2019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许,冯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古街华达超市与陈某某相遇再次发生争吵,王某乙接陈某某电话赶到现场并殴打了冯某某,被超市保安及过路群众拉开。冯某某打电话将情况告知王某甲,王某甲随即打车赶往现场,在超市门口看见陈某某就将其推倒在地,用脚朝其身上连踢。之后陈某某由王某乙送往医院救治。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某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甲赔偿了陈某某7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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