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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62********汉族高中文化,徐州市云龙区**村**,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村**队**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9时许,在徐州市云龙区**村村委会大门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土地租赁问题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手推被害人王某乙,致被害人王某乙倒地右侧股骨粗隆骨折。经徐州市公安局法医、江苏省公安厅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医院相关诊断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案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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