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现住景县****村**号, 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早上,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李某某夫妇与其弟弟王某乙、任某某夫妇因家庭矛盾发生冲突,进而发生厮打,王某甲在与任某某打斗过程中致任某某倒地后头部受伤。经鉴定,任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对被害人任某某积极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被害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同时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