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10时许,丁某某与袁某某发生争执,被他人分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得知该消息后赶到现场,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在北海办事处办公楼前对丁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王某甲系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二0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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