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03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家居一楼**便利店门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姐夫王某乙因排队拉客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口角,王某甲到达现场进行劝架,后与何某某发生争吵,王某甲遂对何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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