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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许某某妻子王某乙因夫妻感情纠纷回漳浦县某镇某村娘家居住。当月8日20时许,许某某到王某乙娘家欲将其带回。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见许某某拉拽其姐姐王某乙,便上前与其理论,后用右手扇了许某某脸部一下,致其摔倒在地,头部受伤。经鉴定,许某某硬膜下血肿属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六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赔偿许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家庭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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