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在甘州区**镇**村**社的街上,因社长王某乙扣除其合作医疗费用、物业管理费用两人发生口角,后王某甲用拳头击打王某乙胸部,致使王某乙右侧第4、5前肋不全骨折。经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