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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67********,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甲乘坐丈夫王某乙的摩托车经过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门口时,与时在该处干活的王某甲、王某甲丈夫张某乙及儿子张某丙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王某乙与张某乙、张某丙厮打在一起,王某甲与张某甲厮打在一起,王某甲与张某甲互相撕扯对方头发致双方倒在旁边的沙石堆上,倒地后,王某甲骑在张某甲身上,张某甲撕住王某甲头发不放,王某甲撕住张某甲头发将张某甲的头往沙石堆上磕,随后张某乙过来见张某甲撕着王某甲头发不放,便朝张某甲腰部踢了两脚,后双方被邻居劝开。当日,张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

2020年3月26日,经甘肃省武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书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甲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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