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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白银市平川区**单位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白银市平川区**南路******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4日13时,张某甲和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黄某某、伏某某、张某丁一起在**乡**村**饭馆吃饭喝酒,喝酒期间张某甲和王某甲发生口角,王某甲拉着张某甲的耳朵将其从饭馆里带至门口,二人发生争吵,张某甲从王某甲的嘴上打了一拳,王某甲在张某甲的脸上打了一拳,将张某甲拉到在地,张某甲倒地后抱住了王某甲的腿,王某甲顺势膝盖跪在了张某甲的身上,用右手在张某甲的脸部打了两拳,张某甲抱着头蜷缩在地上,王某甲起身离开,随后张某甲打电话报警。2019年8月19日,经白银市平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张某甲左侧肋骨骨折构成为轻伤二级,头皮下血肿、左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微伤。2019年8月20日王某甲申请重新鉴定,经甘肃铜城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1.伤者张某甲头皮下血肿、左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微伤;2.张某甲影像学资料统一性认定正确。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与被害人张某甲的伤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张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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