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2********,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村,住辽源市龙山区**浴池楼上**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13日14时许,在本市龙山区东吉市场**水果超市附近,因过车问题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口角,后王某甲使用拳头殴打王某乙头面等部位。经鉴定,王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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