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乳名**,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5********,汉族,无业,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固镇县城关镇***路**号-*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0年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时间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2020年5月6日至5月20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乔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经营固镇至何集线路班车时,与固镇至杨庙农班线经营户王某丙因争夺客源发生矛盾。乔某某、王某乙、吴某某为打压王某丙农班线经营,迫使其退出农班线经营,安排朱某某(不起诉)纠集王某甲、顾某某(不起诉)、王某丁(不起诉)三人于2005年3月28日在固镇县连城镇前台村将王某丙运营的车辆拦下,持钢管将车辆砸坏。
2019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受他人邀集持械公然毁坏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王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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