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5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白山市江源县****街*****委***组。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19年5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与男朋友王某乙发生感情纠纷,与朋友孙某某一同前往王某乙任院长的珠海***医疗美容医院寻找王某乙未果,为泄愤,用手将珠海***医疗美容医院的5台苹果一体机屏幕、1台飞利浦显示器砸坏后离开现场。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5台苹果一体机屏幕、1台飞利浦显示器价值人民币7312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已赔偿被害单位珠海***医疗美容医院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谅解书》、《收据》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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