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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沟**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9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至2014年5月份期间,因土地使用权纠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缪某某、梁某甲、沈某某四人多次到灌云县**蔬菜场徐某某家,将徐某某家墙头、水泥地坪砸毁。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6260元。

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陶某某、梁某乙、包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灌价认字[2014]2080号价格认证结论书;

6.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赔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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