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绰号鸭蛋,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锡媛,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10日晚,被害人杨某乙、宋某某、黎某某等人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在逃)、陈某某(在逃)等人邀约着在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庆云东路兰兰超市以炸金花(使用扑克牌哈机)的方式赌博。后李某某以有人使用假牌为由,以“假一赔十”的方式对杨某某、宋某某、黎某某实施敲诈勒索。同时李某某邀约“杨某甲”(在逃)、“张某某”(在逃)赶到现场。后李某某、“杨某甲”、“张某某”持刀对杨某某、宋某某、黎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并先后徒手对杨某某、宋某某进行殴打。杨某某、黎某某妥协答应次日还钱,宋某某现场被敲诈勒索4500元。后李某某、“杨某甲”、“张某某”、王某甲将宋某某带上王某乙的小轿车离开。离开途中,李某某、“杨某甲”、“张某某”以强行对宋某某搜身的方式抢走宋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500元人民币。最终,被害人杨某乙被敲诈勒索人民币20000元;黎某某被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元;宋某某现场被敲诈勒索人民币4500元,后被强行抢走500元人民币,共计损失5000元人民币。事后,李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陈某某将敲诈勒索所得的钱财进行了分赃处理。“杨某某”、“张某某”二人则在现场每人分配到2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