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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关镇莱弗广场**小区**室。王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本院决定对王某甲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崇阳,安徽安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5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份左右,利辛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利辛县城关镇**社区的**庄拍得的土地上进行施工时,王某甲等人以“土地是我们的,我们要干挖土活”、“土地赔偿款没到位”为理由阻拦施工队施工,利辛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和施工队负责人李某某为工程正常进行,被迫给王某甲等人四万元人民币,王某甲又将四万元人民币分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利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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