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7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乡**村*组*号,系该村村民。该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至12日一天,王某某看同村村民杨某某一人在家,便将杨某某家铁门从里锁上,强行上到杨某某家炕上,将手伸到被子里杨某某腿下面,想和杨某某发生关系,被拒绝后王某某回家。
2020年4月15日,杨某某将王某某对其动手动脚的事情告诉其丈夫王某甲,王某甲威胁王某某说:“要么我卸你一条腿,要么你给我拿五万块钱。”4月16日晚,王某甲将事情告诉儿子王某乙,王某乙到王某某家用拳头打了王某某一顿。4月17日,王某某来到王某甲家,王某甲和王某乙让王某某写当时事情经过,为让王某某认真写,王某乙从家中找出一个伸缩棍对王某某进行威胁,并用拳头打了王某某一下。王某甲让王某某拿回家写详细。当天下午,王某某拿着写好的事情经过来到王某甲家,王某甲、王某乙借此事要挟王某某赔偿,经协商王某某答应赔偿三万元,因其没有现金,便在两人威胁下写明在5月15日前分两次给两人30000元。之后二人又以2015年左右宋某某养鸡场被盗时王某某未帮忙为由向王某某索要3000元现金,王某某无奈给付王某甲 3000元现金。
2020年4月21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4月24日,在公安机关搜查过程中,王某甲将勒索的3000元现金交给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王某某表示对王某乙进行谅解,希望对王某甲从宽处理。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诊断证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行为,鉴于其敲诈勒索30000元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王某某存在过错,希望对其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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