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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污染环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淅川县******组。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9年9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纪某某、王某乙受马某某、王某丙、罗某某、任某某(四人已判决)等人雇佣在西峡县**镇**村**组**一个废弃的金矿矿洞内用金欣选矿剂洗金子,洗金子的废水无任何环保措施,直接排放到河沟里,致使洗金点附近自然水遭到严重污染,氰化物含量严重超标。2017年7月10日,西峡县环境保护局对该非法采矿点进行查处,认定该矿选金工艺为向矿洞内喷洒剧毒氰化钠溶液方式。

经检测:矿洞外小溪下游30米处及窝棚前土坑水中氰化物含量为0.63mg/L;矿洞水及活性炭吸附池下储水坑的水中氰化物含量分别为1.29mg/L、1.36mg/L 。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年七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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