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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污染环境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生于19**年*月** 日,身份证号码 62222319**********,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张掖市民乐县**小区 **号楼西单元**室,系民乐**公司股东。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民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民乐**公司是由1988年成立的民乐县**厂于2000年1月改制而成,为股份制企业,马某某为法人代表兼公司董事长,徐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王某甲、穆某某、吕某某、朱某某、王某、王某乙为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李某为公司装载机司机,周某某为公司过磅员。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红矾钠,废料为含有剧毒六价铬离子的铬渣,被列入国家危险废品名录,属“有毒物质”,一直堆放在张掖市环保局审批的民联破山嘴铬渣堆场内。2005年甘肃民乐**公司在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审批新建生产区称之为下厂,原县**厂厂区称之为上厂。因铬渣严重污染环境,2006年9月民乐县人民政府责令红矾钠生产线停产。2008年国家下达第一批专项资金1930万元、2011年国家下达第二批专项资金4851万元,民乐**公司对铬渣进行无害化处置工作:即对堆放在破山嘴银渣堆场内的铬渣拉回上厂,按照《铬渣干法解毒工艺流程》要求,利用原来生产红矾钠的回转窑将有毒铬渣和还原煤按一定比例混合后送入回转窑高温煅烧,予以解毒处理。然后将解毒后的铬渣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拉到下厂环保部门审批修建的1号、2号渣场埋填。期间因本厂解毒能力限制,有52593.96 吨铬渣拉运至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解毒处理。在铬渣解毒处理的同时,2007年8月至2010年6、7月,民乐**公司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偷偷在上厂生产红矾钠产品,遂产生了大量的铬渣,并堆放在厂区晾晒后拉运至破山嘴铬渣场堆放。

在2008年7月至2012年5月铬渣解毒期间,马某某决定并授意徐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穆某某等人,安排本厂职工李某,雇佣社会人员克某某驾驶装载机和挖掘机在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该公司西界线东边开挖一南北走向长915米、宽约6米、深约6米的壕沟(标注为非法填埋一区),在厂区西北边一号填埋坑北边约30米处滩涂地上挖掘一个东西走向长约123米、宽约15米、深约10米的深坑(标注为非法填埋二区),雇佣张某的车辆将民联破山嘴渣场堆放的大量未经解毒处理的有毒铬渣拉运至下厂。周某某明知张某等人拉运的是有毒铬渣,过磅后带领或指示张某等人将未解毒铬渣倾倒于事先挖掘好的非法填埋一区、二区,李某明知倾倒的是有毒铬渣而驾驶装载机进行掩埋处理,期间于某驾驶翻斗车拉运过少量未解毒铬渣。吕某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明知张某持有的过磅单为未解毒铬渣的磅单而为其支付拉运费用,王某、王某乙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在明知公司将未解毒铬渣违反国家环保规定私自处置,没有进行制止、举报,采取默认的方法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马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人在非法填埋一区、二区挖掘和掩埋过程中,到现场指导检查。

2019年12月5日,经张掖市环境监测站对掩埋的未解毒的铬渣进行监测,结果为六价铬浓度和总铬浓度均高于毒性鉴定标准,系“严重污染环境”。

2019年12月10日,民乐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甘肃省地质矿产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对“民乐**公司历史遗留铬渣断源控污项目”实施铬渣填埋位置确定,场地调查钻探、样品检验,现场地形测量等相关工作,同时组织进行清理挖掘。2020年1月,甘肃省地质矿产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出具民乐**公司非法填埋铬渣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未盖章):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二类用地标准,非法填埋一区长度915米, 宽度约6米,污染最大深度7.5米,平均污染深度6米,基坑底部污染深度为0-3.0米,污染物面积4575平米,方量约27450方。在场地内布设点位123个,采集、检验采样点位不同深度的土壤样品307个,检验结果铬(VI)超标,其中检测结果大于筛选值且小于管制值的样品51件,检测结果大约管制值的样品26件,检测结果中最大值为7822mg/kg, 超过管制值100.28倍;

非法填埋二区长度123米,最大宽度约15米,污染最大深度14米,平均污染深度10米,基坑底部污染深度为0-6.0米,污染物面积1845平米,方量约18450方。在场地内布设点位35个,采集、检验采样点位不同深度的土壤样品99个,检验结果铬(VI)超标;其中检测结果大于筛选值且小于管制值的样品10件,检测结果大约管制值的样品19件,检测结果中最大值为4360mg/kg,超过管制值55.90 倍。

上述两处非法填埋的有毒铬渣经民乐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清理过磅,共计38632吨,另清理出污染土59115吨。

地下水调查结论:地下水共检测4个样品,取样深度200 米。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调查区下游水质较好,未受到铬渣淋溶液污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民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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