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4 年** 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镇**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9月23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友人聚餐时饮酒。次日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E0****号牌越野车,至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莲路新浒花园三区东门公交站台附近时,与王某乙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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