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9********,汉族,高中文化,党员,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处**社区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开发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月1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湘******小车回家,行驶至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弘毅新华中学”西门附近时,遇交通堵塞,王某甲遂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当天正值“弘毅中学”学生填报志愿,较多外来车辆停放在道路上,导致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瑞沃”牌货车无法进入校内施工,造成道路拥堵。王某甲见状上前要求徐某某将货车挪开,双方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之后徐某某上车准备挪车,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王某甲挡在货车前对徐某某说:“你有本事就撞死我啦。”这时王某甲同村的好友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均已行政处罚)来到车前询问情况,在得知徐某某跟王某甲讲狠的情况下,王某乙从旁边工地上捡起一根扁担将驾驶室两侧车窗砸坏。接着王某丙接过王某乙的扁担,将副驾驶门打开,用扁担击打驾驶室内的徐某某,周某某则从另一面车窗用拳头击打徐某某,之后被附近群众劝开。经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所受财物损失为580元。
2019年6月30日,民警在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管理处红旗社区王某甲家中将其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万元,现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住院病历、谅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江某某、敖某某、彭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6.伤情鉴定、价格鉴定;7.现场勘验笔录;8、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伙同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表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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