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乡**村**巷**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农民。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7日因无逮捕必要被公安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初,*甲部**、打击竞争对手杜某某,葛某甲与他人预谋伺机恐吓、殴打杜某某。同年1月8日23时许,葛某甲获悉杜某某行踪后,指使他人持械埋伏在杜某某回家途中,将杜某某殴打致伤。次日中午,葛某甲为了立威,又带领众人助威,并纠集葛某乙、葛某丙、李某甲、王某乙等人持械及其胡某某、王某甲闯入杜某某家进行打砸,殴打被害人李某乙、杜某甲、杜某乙,继而与前来查看情况的村民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王某丙、谢某某等人发生厮打,致多人受伤,其中王某丙伤情经鉴定属轻伤。杜某某慑于压力被迫退出竞选,2000年11月,*乙部**。
案发后,被害人与葛某甲等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
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等书证;
调解协议书、刑事自诉状、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证人证言:郑某某、崔某某、王某丁、李某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杜某某、李某乙、王某丙等被害人的证言。
鉴定意见:王某丙伤情鉴定意见书。
同案证人葛某甲、葛某乙、李某甲、张某某、葛某丙的证言。
王某甲、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但鉴于其属于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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