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定检公诉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63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3年9月至2012年1月任定州市**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住所地同上。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2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定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9日止)。
定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2010年至2012年担任定州市**镇**村书记期间,在**村2010年陕京三线西气东输项目时,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等人以伪造票据凭证充账的形式侵占村集体补贴款2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定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补贴款非法占为己有,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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