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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滥伐林木案)_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集贤县**镇**小市场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集贤县**乡**村村西道北的杨树予以砍伐。经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鉴定:砍伐杨树的蓄积为19.99立方米,材积13.993立方米,价值4,197.90元。

经侦查,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砍伐现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买卖协议、林权证复印件等;证人赵某某、康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的王某甲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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