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代管其叔叔王某乙(已故)和婶子林某某位于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水流西的橡胶树等作物。2018年底至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李某某砍伐该处树木,后雇佣钟某某驾驶挖掘机推倒部分树桩。经鉴定:被毁林木全为IV级规划保护林地,树种为橡胶树和马占相思树,总株数为55株,总蓄积量为19.7010立方米。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 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褚福欣
检察官助理:邱良能
书 记 员:包正轩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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