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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本案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19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代管其叔叔王某乙(已故)和婶子林某某位于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水流西的橡胶树等作物。2018年底至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李某某砍伐该处树木,后雇佣钟某某驾驶挖掘机推倒部分树桩。经鉴定:被毁林木全为IV级规划保护林地,树种为橡胶树和马占相思树,总株数为55株,总蓄积量为19.7010立方米。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褚福欣

                               检察官助理:邱良能

                               书 记 员:包正轩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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