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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玩忽职守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街**栋**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楼**,原清城区**镇副镇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清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退回补充调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任清城区**镇公用事业管理所所长。期间,2015年3月起兼管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综局”)**分局日常工作,2015年8月18日任区城综局**分局副局长,2016年7月29日起兼管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等工作。2016年11月任**镇副镇长兼任区城综局**分局局长。

2014年底开始,陈某某三兄弟在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内违法建设两栋房屋及其他设施(违法建设面积4271.4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4平方米,建设用地4037平方米),2015年建好主体结构并进行装修。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作为**镇公用事业管理所所长兼管区城综局**分局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镇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对各类违法建设的执法巡查等),在知道上述违法建设后,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依法查处,虽然曾向时任**镇副镇长兼任区城综局**分局局长伍某某作了口头汇报,但在伍某某没有明确作出指示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没有将上述违法建设的情况依照查处程序规定形成调查材料上报区城综局,使该违法建筑未得到依法处理。2015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任区城综局**分局副局长,后任**镇副镇长兼任区城综局**分局局长,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陈某某三兄弟的违法建设问题亦一直没有依法查处,导致了陈某某三兄弟的违法建筑长期没有被依法拆除,扩大了以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群众反映强烈,村民多次举报上访,媒体相继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8年4月,陈某某涉黑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安排工作人员伪造了对陈某某三兄弟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进行处理的执法文书,用以应付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鉴于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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