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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住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倪雅茹,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在桦甸市**镇**村**社林某乙(已被起诉)家,林某乙饲养的三头牛不明原因死亡,林某乙为减少损失,在二头死牛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一头牛经产地检疫后不明原因死亡,但未经屠宰检疫的情况下,对死因不明的三头牛进行扒皮肢解予以销售,徐某某(已被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孙某某(已被不起诉)、鹿某某(已被不起诉)、王某乙(已被不起诉)、林某甲(已被不起诉)、林某丙(已被不起诉)、谢某某(已被不起诉)等人在明知此情的情况下,徐某某、王某甲、鹿某某、林某甲、林某丙等人参与帮助肢解死因不明二头牛,负责扒皮、卸肉、把着牛腿、翻抬死牛、用爬犁运牛肉等,孙某某、王某乙参与帮助肢解死因不明的三头牛,负责磨刀、扒皮、把着牛腿、用爬犁运牛肉等,谢某某帮助联系销售,后林某乙将扒皮肢解后的三头牛除三个牛头以每个150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附近居民外,其余牛肉以1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整体销售给石某某(桦甸市**店经营者,已被起诉),石某某在明知所以买的牛肉是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刘某某(已被不起诉)明知石某某购买的牛肉是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仍帮忙联系车辆运至桦甸市石某某经营的**店旁边空屋内。石某某将所收购买的死因不明的牛肉部分赠与其亲属食用,剩余部分被石某某进行肢解、销售给亲友,刘某某帮助石某某进行部分肢解、销售死因不明牛肉,石某某销售所得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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