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2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是双城区**乡**村*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一次退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3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多次至义乌市**街道**大厦地下1层**市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盗得价值人民币1518元的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初的某天,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至义乌市**街道**地下1层,盗走被害人陈某甲放在店门口的玩具小汽车一箱。现一个价值人民币8元的玩具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2019年7月某天的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至义乌市**街道**地下1层,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店门口的螺丝刀一箱,随后隔一二天,又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乙的开瓶器数箱。现共计价值人民币822元的螺丝刀137个和共计价值人民币504元的开瓶器360个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3、2019年9月3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至义乌市**街道**地下1层,盗走被害人王某丙放在店面中、共计价值人民币184元的钱包23个。现被盗钱包均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义乌市**街道**地下一层被警方抓获。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赔偿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追赃、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