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住固始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4月1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2019年投靠其父亲王某乙与其姐王某丙后,共同在固始县**镇**村生活。2020年3月26日晚,王某甲趁王某丙及父母夜间休息期间,将王某丙放在皖N5****轿车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8000余元。2020年4月16日,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甲已将所盗财物退还被害人王某丙,并取得王某丙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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