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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8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回族,大专文化(在读),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室,就读于苏州****学院。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甲,安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本案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潜入阜阳市颍东区**路**快递中转站,趁中转站内无人看守之机,盗窃汤臣倍健牌钙片两瓶,价值人民币334.1元。

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潜入阜阳市颍东区**路**快递中转站,趁中转站内无人看守之机,盗窃微星牌(代号迫击炮B450M)电脑主板一个、AMD牌瑞龙五2600电脑CPU一个,价值人民币2082.28元。

3.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潜入阜阳市颍东区**路**快递中转站,趁中转站内无人看守之机,盗窃MLMR牌黑色皮衣一件、杰克琼斯牌黑色长款连帽棉袄一件。被盗皮衣价值人民币170元,连帽棉袄价值人民币780元。

4.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潜入阜阳市颍东区**路**快递中转站,趁中转站内无人看守之机,盗窃Vans牌休闲鞋一双,价值人民币504元。

5.2018年11月底或者12月初的一天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潜入阜阳市颍东区**路**快递中转站, 趁中转站内无人看守之机, 盗窃李宁牌黑色网面运动鞋一双,价值人民币289元。  

6.2019年1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潜入阜阳市颍东区**路**快递中转站,趁中转站内无人看守之机,盗窃宁美国度牌电脑主机一台(内含价值199元的微软系统一套)、百草味坚果炒货礼盒-A2两箱。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3798元,百草味礼盒价值人民币204元。

7.2019年1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潜入阜阳市颍东区**路**快递中转站,趁中转站内无人看守之机,盗窃指天下牌19寸电脑显示器两台、Vans牌迷彩裤一条、杰克琼斯牌黑色连帽外套一件。被盗显示器(两台)价值人民币538元,Vans迷彩裤价值人民币690元。

8.2019年1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潜入阜阳市颍东区**路**快递中转站,趁中转站内无人看守之机,盗窃三木牌黄色棉袄一件、灰色长款连帽棉袄一件、三只松鼠牌坚果一箱。被盗黄色棉袄价值人民币185元,灰色棉袄价值人民币188元,三只松鼠坚果价值人民币174.6元。

9.2019年1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潜入阜阳市颍东区**路**快递中转站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站内值班员工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王某甲住处查获的被盗快递包装纸盒及包装袋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快递单号、商品票据、物流公司提供的追回赃物单号登记清单、领条、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授权委托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7.侦查人员依法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甲系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综合本案案情、情节以及被不起诉人的认罪态度,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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