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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309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3月2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9月份,王某甲伙同刘某甲等人先后窜至苍山县鲁城乡幸福村幸福桥东边王某乙石英沙选厂内盗窃一台7.5KW电机、一台3KW潜水泵,盗窃鲁城乡东石门刘某乙的铁粉小选厂内盗窃一台7.5KW电机,一台3KW潜水泵,盗窃临沂市兰山区古城村西京沪高速公路桥下电瓶一块,损失总价值为16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甲具体参与行为不清、 是否过追诉时效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洪强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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