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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9年****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9********,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1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至本市画水镇画溪三村王某乙户,窃得其放在家门口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猪槽1个。

2020年12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至本市画水镇画溪六村一老厅堂门前,窃得放在门口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石磨2个。

2020年12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至本市画水镇画溪四村王某丙户,窃得其放在家门口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猪槽1个。

2021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发还各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系自首,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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