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9********,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至本市画水镇画溪三村王某乙户,窃得其放在家门口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猪槽1个。
2020年12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至本市画水镇画溪六村一老厅堂门前,窃得放在门口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石磨2个。
2020年12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至本市画水镇画溪四村王某丙户,窃得其放在家门口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猪槽1个。
2021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发还各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自首,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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