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一品小区**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现已过世)在乌兰浩特市**二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一辆**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涉案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