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86********,汉族,中专文化,**医院员工,住睢县城关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睢县城关镇文苑小区文苑超市内将林某某的一件快递盗走,内装两条黑色丝绒裤子,价值79.6元;2019年12月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睢县城关镇文苑小区门卫室将张某某的一件快递盗走,内装一件黑色罩衣,价值39.9元;2019年12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睢县城关镇文苑小区门卫室将两件快递盗走,分别为张某某购买的三瓶搓泥宝价值29.9元,柳某某购买的红色南极人牌卫衣价值89元;2019年12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睢县城关镇关文苑小区超市内将王某乙的一件快递盗走,内装一件黑色南极人牌羽绒服,价值258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盗窃四次,共计价值496.4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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