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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息烽县永靖镇文化东路联通营业厅门口,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揣在上衣口袋内的一台华为金色MLA-AL10手机扒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3元。

当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到息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上交手机,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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