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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瓮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办事处****小区****单元**号,现居住地瓮安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瓮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瓮安县******组朋友李某某家中趁着王某乙睡觉之机,将王某乙的放置于床头充电的一部VIVO牌X30手机盗走,经瓮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格为2888元人民币。

在本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王某甲于2020年10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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