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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翻窗进入贵阳市白云区**镇**村**小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店内的三台创维牌液晶电视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三台液晶电视机价值人民币5997元,现被盗的三台液晶电视机均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5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行政、刑事处罚劣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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