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20年10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大荔县**街上王某乙家装完冬枣筐子后,闲逛中发现王某乙家门口的电动车未锁,趁无人之际,将该钻豹电动车盗走。经大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87元,现已归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案发后王某甲能及时退赃、退赔,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王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