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借用孔某某的电动车,并到五金店配制了孔某某电动车的钥匙。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见孔某某将电动车停在所住的出租屋楼下,遂决定使用配制钥匙盗窃孔某某的电动车。王某甲以自己身体不适为由,找了一名路过的男子帮助其从出租屋楼下将孔某某的电动车骑到马路边。在马路边,该男子将电动车移交给王某甲。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偷盗的电动车来到琼海市**路**巷**号的电动车维修店,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孔某某的电动车卖给了电动车维修店老板王某乙。经鉴定,被盗窃的雅迪牌电动车损失价格3204元。
2020年12月25日,侦查机关依法从维修店老板王某乙处扣押其所持有的电动车壹辆、钥匙壹把、车辆一致性证书壹份、出厂合格证壹份。2019年12月25日,侦查机关依法将扣押物品发还给被害人孔某某。2020年1月1日,被害人孔某某收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赔偿的误工费壹仟元并出具谅解书对王某甲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在屯昌县解放路大茂宾馆311房间内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吴 露
2021 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