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57********,汉族,大学文化,双峰县印塘乡**中学退休教师,住湖南省双峰县经济开发区**学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印塘乡**村**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5日由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1月27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员工唐某某将用于安装公路两侧护栏的钢制品材料寄放在双峰县经济开发区龙腾新都小区的坪里。2019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外面捡拾废品时发现了唐某某放置在龙腾新都小区坪里钢制品材料,于当天上午11时许,王某甲电话联系邻居王某乙请他帮忙搬运。王某乙驾驶一辆车牌为湘KRF599的皮卡车到龙腾新都小区的坪里,王某甲与王某乙一起将钢制品材料搬上车,运到双峰县经济开发区桑园村大托巷王某丙与邓某某开办的废品收购站,与其他废品一起卖得800余元人民币。次日,邓某某又将这些材料出售给双峰县印塘乡大枫村贺某某的废品收购店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3月15日17时许,双峰县公安局民警从贺某某的废品收购店扣押了这些材料。经鉴定:被扣押的钢制品材料价格为972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5日,双峰县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处扣押赃款800元。2019年3月28日,双峰县公安局将800元赃款及追回的钢制品材料发还被害人唐某某。唐某某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销售发货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3.价格认定结论;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贺某某、邓某某的证言;6.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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