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2********,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嘎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在逃人员王某乙的弟弟。2015年左右,王某乙主动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后二人又通过电话联系数次。2020年5月26日,侦查机关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询问其与王某乙有无联系时,其未将此事告知。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不属于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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