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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镇**村,现住该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安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29日本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29日安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安新县**镇**村王某甲伙同赵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王某甲家中及王某甲经营的**底厂办公室内开设赌场,以玩扑克牌“三公”游戏的形式组织周某某、刘某乙、王某乙、高某某、吴某某等人聚众赌博,赌资达数十万元。开设赌场期间,赵某某负责联系他人参赌,刘某甲以打手身份负责看场,王某甲从中抽头渔利并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安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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