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19〕2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浙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幢303室(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先后成立河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电子商务平台,采取购买珠宝返还本金、购买珠宝赠送积分、购买ACA数字货币及资产包赠送珠宝等三种模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珠宝获得加入资格,鼓励参加者发展他人加入,并以相互推荐的关系组成一定顺序的层级,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省级、市级、区县级三级区域代理,组建传销团队,建立推荐奖、平衡奖、管理奖、团队福利、公司分红等返利制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结伙蔡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本市**街道**路上卫某某的办公室作为办公地点,在本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唯宝汇会员30余人,层级在三级以上,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其中蔡某某负责发展会员、为下线人员注册账户、搭建会员层级,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负责返利资金的提现和分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第一、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二,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第三,王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