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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新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份左右,王某甲姨妹王某乙(另案处理)以自己在安徽合肥包工程为名将王某甲骗去合肥,王某乙带王某甲看了一个星期生意后王某甲交纳69800元加入1040阳光工程。加入1040阳光工程后,带新人到合肥市政府看现象并讲解,之后代理过自律总管管理团队纪律。王某甲于2017年9月份上总,上总后主要负责向下线转达上面的指示,转发下线人员工资。直接发展下线女儿王某丙,朋友王某丁,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61人, 其所在层级为第16级,下线层级共有19级。案发后与其妻子王某戊共同退赃6万元。

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到新宁县公安局经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到案情况说明,传销参与人员上下线层级关系图,公安户籍资料等;2. 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戊、李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有限责任公司司法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 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层级图1盘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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