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
诉刑不诉〔2020〕Z1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兴义市**办事处**村**组**小组原组长,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户籍住址贵州省兴义市**村**组**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办事处**安置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4月3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某某、卢某某,兴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1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兴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2016年之间,兴义市**办事处**村**组**小组原组长王某甲,以个人名字代表兴义市**办事处**村**组**小组组集体和重庆**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兴义市**路小学**校区土石方二期开挖工程并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净利润全部归组集体所有。工程结束后,2017年1月,重庆**控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款总计631530元支付给王某甲,王某甲将转包人杨某某的工程款、工程管理人员王某乙、王某丙、贺某某的工资等总计267825元支付后,该工程净利润共计363705元。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工程的净利润共计363705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自己建造位于兴义市**办事处**安置区住房的债务,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义市公安局认定的王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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