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汉族,高中文化,曾任涟水县****村负责人,住涟水县********号。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2年2月25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制作《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23日将补充侦查材料移送本院。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甲利用担任涟水县红窑镇王刘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子王恒通过虚假支出的方式,分别向王刘村多报账水果费人民币61667元、招待费人民币6000元,计非法占有王刘村集体款人民币67667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该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水果价格,且客观上无查证可能,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