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汉族,高中文化,曾任涟水县**镇**村负责人,住涟水县**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2年2月25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制作《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23日将补充侦查材料移送本院。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甲利用担任涟水县红窑镇王刘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子王恒通过虚假支出的方式,分别向王刘村多报账水果费人民币61667元、招待费人民币6000元,计非法占有王刘村集体款人民币67667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水果价格,且客观上无查证可能,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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