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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路**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19时许,习水县良村镇中心小学学生袁某甲、乐某甲在习水县良村镇特色小城镇项目建设工地玩耍时,不慎落入工地积水潭内溺水身亡。围观群众将二人尸体分别移至救护车上,处警民警组织人员对尸体进行看护。

当日20时许,乐某甲母亲王某乙(不起诉)、父亲乐某乙(不起诉)、舅舅王某丙(已起诉)等家属到场后,王某乙与乐某乙、王某丙轮换着将乐某甲尸体抱至良村镇人民政府一楼大厅。王某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随即电话邀约王某丁(不起诉)、王某戊、王某己等人到场,王某丁又邀约多名亲属赶至良村镇人民政府聚集。经现场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乐某甲家属仍在大厅内滞留,民警将乐某甲尸体搬离大厅时,遭到王某庚、王某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强烈阻拦。

2020年6月14日20时许,死者袁某甲父亲袁某乙(不起诉)、母亲曾某甲、袁某丙(已起诉)、袁某丁(已起诉)等人陆续到达袁某甲溺水现场,袁某乙在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已起诉)、袁某己(不起诉)等人帮助下进入救护车确认死者身份后,将袁某甲尸体从车窗递给袁某丙,袁某丙与袁某丁、袁某己三人轮换着将尸体抱至良村镇人民政府。袁某己抱尸进入大厅时,不顾民警劝阻,与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等人强冲警戒带,随后赶至的袁某乙、袁某庚(不起诉)、曾某乙(不起诉)、袁某辛(已起诉)、袁某壬(已起诉)、袁某癸(已起诉)、袁甲甲(已起诉)、袁甲乙(已起诉)等人见状亦上前冲击警戒带及民警人墙,帮助袁某丙将尸体抱至政府一楼大厅。袁某乙随即安排袁某己和袁某戊到良村街上购买木板用于停尸,停尸后袁某丙等人在大厅内为死者更换丧服。被不起诉人袁某庚在其父亲袁某辛安排下同袁甲甲回家搬运凳子放在政府门前,让围观人员坐着堵塞通道以阻止工作人员将尸体运走。

期间,何某某(已起诉)在良村镇人民政府门前借机起哄闹事,挑唆死者亲属及围观群众,带动围观群众起哄,致使现场秩序混乱。

上述人员强行将尸体停放在良村镇人民政府大厅,经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仍拒不离开后,良村镇人民政府、习水县公安局、习水县人民政府组织数百名警力及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处置,引起现场数百名群众聚集起哄,堵塞良村镇人民政府进出通道和政府门前交通要道,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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