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殷某甲、殷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殷某甲、殷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伙同陈某某(已判决)联系、组织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村部分村民多次在该村西侧、北侧马路上拦截过往该处的胶州市环卫处运送垃圾的车辆,严重扰乱了垃圾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文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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