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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聚众斗殴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1〕Z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8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1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 年8月5日7时,陈某某(已判决)、马某某(绰号:大*甲)、曲某某(绰号:曲**)、贺某某、曹某某、郭某某(绰号:大*乙)六人在“妙街少女”歌厅(老板刘某甲)门前持刀滋事,致双方发生械斗,后刘某甲歌厅人员张某某(别名:**民)、玉某某(绰号:小**)受伤到科尔沁区医院治疗,陈某某团伙成员马某某受伤到通辽市医院治疗。于某某(绰号**子)得到消息后前往科区医院看望张某某,后与刘某甲、刘某乙(已故)、周某某(绰号:二*甲)、王某乙(绰号:二*乙)、王某甲、赵某甲等人持械驱车前往通辽市医院报复,赵某乙(系陈某某中学同学,刘某甲歌厅邻居)获知该信息后,将该情况通知给陈某某,陈某某遂回家取枪备战。凌晨许,于某某、刘某甲等人与陈某某等人在通辽市医院住院部大厅相遇,互相追砍,陈某某放数枪后将双方打散。陈某某与其团伙成员王某丙从通辽市医院北门逃走,于某某、刘某甲、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驱车追堵陈某某、王某丙,陈某某逃跑,周某某、王某乙将王某丙砍伤。

本院认为,王某甲上述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洪斌不起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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