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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2000********,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三联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室,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邱某某(不起诉处理)的女朋友李某某发生矛盾产生口角,邱某某得知后想帮助李某某出头,于2019年3月26日与王某甲在电话中发生口角。

2019年3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邱某某约定当晚到来安县水口镇水口中学门口打架。王某甲纠集周某某、朱某某、常某某、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焦某某、张某丙等人准备打架。

当晚20时许,邱某某纠集宋某某、王某乙、彭某某、谭某某、王某丙、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前往来安县水口镇准备打架。

当晚21时许,双方在来安县水口镇中心街启蒙幼儿园门口见面后互殴,在互殴的过程中,王某甲发现邱某某头部流血后双方停手,并各自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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